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变监管执法方式助力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聚焦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保护好生态环境是最大职责、支持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保山市出台《稳经济保增长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服务企业发展水平,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助力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条措施》明确,进一步转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一是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对环境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动态管理。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主动规范履行自行监测、运行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降低环保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二是优化环境监管方式。树立“在服务中监管,在监管中服务”的意识,聘请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辅助执法试点和企业自主验收合规性排查,帮助企业查找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方面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助推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三是严格环境执法。对符合条件、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借机发生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严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防止监管执法“一刀切”。四是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强化企业信用修复力度,主动靠前指导,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有效降低企业因信用受损带来的不利影响,助力企业提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