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卖盗版书售假名牌判刑罚款
4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至2020年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近千册盗版书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的办公室及其租用的五华区天君殿巷一房屋出售盗版图书。2020年4月22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2处查获《2020年云南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生考试说明》(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等图书共997册。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500份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法庭上,被告人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计某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意见,但认为查获的图书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计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承担罚金。本案非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小,计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云南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生考试说明》文字作品997册,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点评】
本案系首例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并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本案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效衔接”的有效体现,共同助力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坚决打击和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案例二
销售假名牌17人获刑 主犯被判100万罚金
云南君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自2014年6月起在昆明经营服装,其先后在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等多处办公、经营及存放货品,同时招募施某、陈某、沈某等15人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内的服装、鞋包等。刘某之子钱某明知刘某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服装、鞋包,仍参与经营管理。
2020年9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刘某的办公室及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外套、长裤、短裤、袜子、鞋子、背包等共计12559件,并抓获刘某、陈某、沈某、钱某等人。
经鉴定,上述服装、鞋袜等商品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商品的标价,查获的8572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价值330余万元;无明确标价的3987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袜子、背包,价值1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施某、陈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是君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应属于单位犯罪,同时涉案商品的吊牌价认定货值金额与事实不符,涉案商品均系以较低折扣出售,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刘某的代理人对该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应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施某等17人相应刑罚,刘某同时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到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主犯刘某早年成立公司从事服装经营,2020年开始,其伙同同案16名被告人从事批发、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衣帽鞋袜的犯罪行为。
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欲达到部分被告人免于刑事追究、部分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经法院认真审查证据,最终根据法律规定排除单位犯罪的可能,确定本案系1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自然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从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
本报记者吴怡魏晓露(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