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暴力抗法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了倪某。在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宋某的儿子宋某某站在一旁见其父被执行人员控制,心生怨恨,冲上前抓起执行人员刘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为避免宋某某再次伤人,执行局领导带队赶往现场不顾危险,上前安抚宋某某的情绪,向其释明相关法律。然而,宋某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的手臂抓伤,还向执行局领导吐口水。宋某、宋某某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经查,宋某某于2016年10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
处理结果
雨花台区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宋某某,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既是法定职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益。本案中,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威胁法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雨花台区法院将宋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法律在保护守法、诚信公民的同时,对于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