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为承建的项目缴纳了农民工建筑工伤保险费。2014年4月,为该工程承包工地提供劳务的纪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纪某某以金宏公司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约310万元。2017年11月,金宏公司向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衢州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局作出被诉答复称,金宏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纪某某参保名单,纪某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建立,其相关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金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衢州社保局支付金宏公司已经赔付的工伤待遇费用687,564元;申请对衢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驳回了金宏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金宏公司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直接涉及工伤保险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实施,浙江高院由副院长、资深行政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将本案作为2019年浙江省各级法院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旁听百场庭审”的首场庭审,衢州社保局局长出庭应诉,25家省级行政执法单位的24位分管负责人,46位政策法规负责人,4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共计90余人到庭旁听。衢州社保局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前做足功课,庭审中积极回应,庭外主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更深刻地了解再审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最终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金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通过本案诉讼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以及行政机关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真心实意,亲身领会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现实含义。
典型意义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全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高院通过公开庭审,邀请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与法制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通过生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例,展现出庭负责人从“出庭”到“出声”、“出力”的转变,引导行政机关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与执行相关制度,使中央惠民政策真正得到“落地”执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