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媒体视点 2020•案例扫描(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版选取过去一年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涌现出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涵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领域,聚焦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靠法律化解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经验与做法。
01 抄袭他人家具设计当心侵权
2020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诉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千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一堂公司对涉案厅柜、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一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2015年6月,一堂公司委托四川志人广告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包括涉案的电视柜等在内的8件家具作品的照片。2015年7月3日至6日及2016年7月3日至6日,一堂公司携上述家具参加了第十六届、十七届成都国际家具展。
一堂公司发现德阳恒大居然之家销售的“千佳御品系列”家具与其设计的上述8件家具相似,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千佳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8件家具作品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一堂公司涉案8件家具设计均相同,千佳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原告30万元。
千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厅柜、床,从整体上看造型较独特,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相比同类家具,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其他6件家具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据此,四川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2 证据为王包子外形不侵权
2020年2月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包子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舒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漳州市兴广得商贸有限公司未侵犯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专利权。
信华公司以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包子产品外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构成近似,涉嫌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涉案专利名为“包子(工字形)”,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就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舒汇公司和兴广得公司因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判决舒汇公司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3万元。
一审判决后,舒汇公司上诉至福建高院,并补充了多份新证据。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日本网站的博客内容分别发表于2006年2月和2007年1月,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2009年6月,且博客中的图片已经完整地呈现了包子具有设计要点的部分。将现有设计与涉案产品进行比对,博客图片中的包子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所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现有设计,因此舒汇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福建高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03 注重原创“班台”产品避免侵权隐患
2020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黎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班台家具产品侵犯了圣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余元,驳回黎明公司上诉。
圣奥公司是名为“班台(Iwork)”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黎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班台家具产品涉嫌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沟通无果后,圣奥公司将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黎明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相对于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产品的区别点并未给被控侵权产品带来不同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黎明公司应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决黎明公司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余元。
黎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加强布局手持智能终端防止专利风险
2020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勤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跃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米公司享有的“手持式智能终端(V5)”(专利号:CN201530562236.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勤智公司赔偿商米公司经济损失等13.9万元。
商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勤智公司、跃臣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许诺销售、销售勤智公司生产的“移动终端机”(型号:JICAIQ2)涉嫌对其专利产品进行了抄袭,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将上述二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手持式智能终端,属于相同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非常相近,在显示屏幕与快速打印部件的长宽比、显示屏幕占正面的比例、屏幕周边的边框均基本一致,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此外,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主张其为原告设计之在先设计不成立。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勤智公司赔偿商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3.9万余元。
勤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05 单词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20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新东方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单词选择、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具有独创性,涉案图书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墨墨公司使用涉案图书名称、单词列表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判决驳回新东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东方公司诉称,新东方公司享有《恋练有词:考研英语词汇识记与应用大全》等39本图书的相关著作权,涉案图书具有一定影响力。墨墨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涉嫌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名称、单词排列顺序实质性相似的单词列表,涉嫌侵犯了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墨墨公司辩称,其涉案软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或说明涉案图书的单词选择、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具有独创性,故其主张的单词选择、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同时,墨墨公司使用的单词列表名称中没有新东方字样,并未发挥出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墨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者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06 主动出击“人人车”巧解商标危机
2020年5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诉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人人车公司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好车无忧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撤诉。2017年12月14日,优舫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法院批准撤诉。
人人车公司认为,其所从事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与好车无忧公司在第9、35、42类上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类似,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好车无忧公司恶意搭便车、频繁警告人人车公司,已经严重干扰了人人车公司的经营,其行为应当尽快制止,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人人车公司使用“人人车”标识、文字的行为不侵犯好车无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人车公司使用“人人车”标识、文字的行为,不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好车无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料酒装潢遭“撞脸”原创设计待提升
2020年5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福建宁德柘荣县荣辉太子参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松金食品店之间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荣辉太子参公司、松金食品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荣辉太子参公司赔偿鼎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松金食品店对其中的4000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鼎丰公司创始于1865年,其生产的“鼎丰”料酒王商品被认定为知名商品。鼎丰公司发现荣辉太子参公司、松金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西源春”料酒王及“西源春”料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其商品装潢近似的瓶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涉嫌侵犯了鼎丰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荣辉太子参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瓶贴装潢与“鼎丰”料酒王装潢近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松金食品店同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与“鼎丰”料酒王商品,且两者放于货架相邻位置,故其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荣辉太子参公司和松金食品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荣辉太子参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松金食品店对其中的4000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荣辉太子参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者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08 擅用“麻欢天”引来大麻烦
2020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使用“麻欢天”标识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麻翻天”商标近似的“麻欢天”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分类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广汉卓越公司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呼叫和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09 “婷美”商标岂能想用就用
2020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婷美佳人公司须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婷美保健公司诉称,2011年5月以来,婷美佳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和吊牌线扣上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婷美”近似的“婷美佳人”“婷美佳人”图形等商标,婷美佳人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婷美佳人公司辩称,其经授权取得第6376274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使用权,该商标为“中文+拼音”的组合商标,实际使用的为“婷美佳人”标识,婷美佳人不存在故意突出使用“婷美”,攀附婷美保健公司“婷美”商标声誉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婷美佳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商品上使用“婷美佳人”及相应图形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婷美保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婷美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号码牌引纠纷技术研发是关键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迪加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迪加伦公司构成侵权,须赔偿大事件公司经济损失等4万元。
2018年,大事件公司发现迪加伦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汽车临时停车专用号码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便将迪加伦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迪加伦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结构、各部件的位置关系以及运动关系上均一致,被诉侵权产品虽配有金属弹片及弹簧轴,但上述两个部件的主要作用仍在于支撑及稳定活动板,同时与外力配合实现活动板的转动,该两个部件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来说属于附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认定迪加伦公司构成侵权。
迪加伦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祝文明 实习记者 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