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英伦风”碰撞出智慧火花
国际合作、体育赛事、人工智能……日前在苏州举办的中英版权研讨会上,众多嘉宾就当下国际共同关心的版权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在他们看来,目前版权保护挑战与机遇并存,因此国际间需要加强合作;而权利方实施权利保护的同时,要厘清基本概念,把握好维权方向。
国际交流益处多合作领域待拓展
关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和运用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认为,国际间需要加强合作,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中国实施严格保护版权的策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英国在网络版权保护、发展创意产业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双方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中国一直坚定推进版权保护,愿意同各国交流、分享版权制度发展和版权保护运用方面的信息、经验。”于慈珂表示。
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与知识产权执法司司长罗斯·林奇认为,中英双方需要在保护创意内容方面建立合适的长效机制。她表示,目前英国版权保护正朝着3个核心方向努力:通过赋权保证英国公司国际业务的顺利开展,教育消费者尊重知识产权,建立便捷、有效的权利人争议解决机制。罗斯·林奇说,目前英国为了迎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特别发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屏蔽侵权作品与内容,明确平台权利义务。除此以外,罗斯·林奇提到,目前英国正考虑进一步完善版权执法框架,尤其是加强新技术领域的版权执法工作。
五洲传播出版社副社长荆孝敏认为,在数字出版的趋势下,传统出版业需顺应潮流的变化,共同搭建国际合作的平台。她表示,五洲传播出版社也建立了不少国际化数字平台,语言包括英文、西文、阿文等,也生产了许多数字作品,如有声读物。荆孝敏希望在新业态的环境中,在新技术的驱动下,传统出版单位能与国际同行有更多的合作,“这种合作不应局限于传统出版领域,还应该出现在新兴出版领域里,为读者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体育赛事讨论热烈判断有无独创性是关键
在有关体育赛事是否受版权保护这一议题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认为,进行相关保护行为前须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她认为竞技体育是没有版权的,因为竞技体育强调的是速度、力量和技巧,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没有关系。虽然竞技体育没有版权,但是陈绍玲表示,围绕竞技体育产生的作品是有版权的,“竞技体育本身的技巧与独创性地展示竞技体育动作的技巧不是一回事,所以贝克汉姆踢球的动作如果被拍摄成照片,是可以作为摄影作品获得保护的。”
那么独创性到底该怎么判断呢?陈绍玲表示,所有的作品都应该有独创性表达,如果没有独创性表达,比如过于简单或者已经存在的表达,是不包含任何独创性要素的。举例来说,简单的一张绿色的图,就不能说它具有独创性。
在有关体育赛事的诉讼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文涛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要认真地遴选诉讼理由;其次,权利方要理清权利授权链条,选择合适的主题进行诉讼。
人工智能带来新挑战如何规制成焦点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副总经理徐海认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人”,尤其是现在出现了人工智能,这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犯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人工智能是否构成犯罪的主体等问题很复杂。
罗斯·林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工智能可能会给知识产权带来新的挑战,为此,各国未来都应该考虑是否出台相关的监管条例,去规制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以保障权利人的隐私权。”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副总裁、法律与知识产权部经理朱静对此表示赞同。对于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她介绍了英美法律的现状。她表示,英国于1988年正式颁布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对于计算机创作的作品在法律上予以最终认可。同样,英联邦国家也认可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而美国在其成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判例当中也达成了共识。从判例中可以看到,在美国,由机器独立完成且缺乏任何人为创造性投入和参与的作品无法进行登记。也就是说,要想让机器创作的作品有版权,必须要有人的参与。
那么中国对于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的态度如何?朱静举了一个案例: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完全由数据库产生的分析报告并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所以不具有版权。
虽然法院裁定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进入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法院判决的文书当中也明确表示:分析报告的产生既凝结了软件开发者的投入,也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软件的开发者可以通过收取许可授权费获得利益,软件的使用者也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朱静说:“中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用邻接权予以保护。”
作者:张君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