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微视频作品权益该如何保护
“这一生我们都走在回家的路上……”这是2017年央视公益广告《回家过年——63年后的团圆》中的一句话。2017年的春节,除了各种晚会、综艺节目、电影、电视剧吸引观众外,一些微电影微视频也同样精彩,不仅有温暖人心的,也有令人感动并引发思考的……而随着微电影微视频产业的发展,其版权保护问题也摆在了权利人面前。
提起微电影,近几年发展可以说是风生水起,种类繁多,如公益微电影、创意微电影、惊悚微电影、纯爱微电影、毕业微电影、感恩微电影、催泪微电影、回忆微电影……当然,其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的。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两年手机开始作为最便捷的播放终端,不知不觉让以其“短、快、精”及大众参与性、随意性为特点的微视频,渐渐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随着微电影微视频的发展,一个现实问题出现了:版权如何保护。虽然它们都以短著称,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具备了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要件,那么我国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现状如何,该怎样进行保护更有效呢?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了一些具体情况和版权保护思路。
无法复制传统版权保护模式进行管理
近几年,微电影微视频的发展势头强劲。据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微电影的年产量已达到3.5万部,2016年微电影微视频的总上线量近10万部。两年前,在微信上传播的内容还以文字为主,而现在视频传播量已超过1/3。
身为华夏微影首席战略官、区块链专家的罗佳,对于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感触颇多。她告诉记者,微电影目前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比传统影视文化行业的压力和挑战更大。由于微电影具有不同于传统影视作品的特点,例如篇幅小但数量多、创作主体众多但相对弱小、投资规模少、生命周期短等,再加上微电影的创作者版权登记意识薄弱,版权保护能力差,维权难度也大,如果还用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显然是不行的。但假如没有版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又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微电影产业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微电影版权保护的形势复杂严峻。
据罗佳介绍,目前,微电影的主要赢利模式集中在广告商定制赞助、做贴片和广告植入。由于微电影产业自身特点,传统影视文化产业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并不适合直接复制到微电影产业中。比如,微电影主要通过手机传播,而手机屏幕小,无法加载更多广告,这就使得由内容转化为收入的方式受到制约。另外,微电影作品篇幅短小,过多或简单进行广告植入会影响作品的艺术性和观众收视效果,最终影响传播效果,也就很难带来经济效益。
技术问题通过新技术来解决
可以说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也引起了众多版权专家和互联网从业者的关注,大家一致认为因技术造成的问题也应该通过技术来解决。
1月18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发起设立,央视微电影频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银江集团、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三网集群(北京)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研发的华夏微电影微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就是以互联网升级技术——区块链为支撑,搭建了一个微电影微视频版权交易平台,让目前产量巨大、交易模式尚未形成良性格局的微电影微视频作品实现实名上传、审查确权优先、自行定价分销、自动结算分配等多项功能融合一体,形成一条视频从拍摄生产到交易传播、自动结算等全流程的服务。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邹建华介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直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媒体发展对版权产业的影响,并通过模式创新不断提高版权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此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华夏微影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华夏微影(区块链)版权服务中心,目的是为该平台在版权确权、版税结算、版权监测和维权等方面提供运营支撑。
罗佳告诉记者,在这个平台上,版权所有者可以自行决定作品价格和分销奖励,消费者通过付费点击收看,平台依据智能合约自动将费用结算给版权所有人,所有作品上传、点播、转发、支付等过程均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由区块链对全过程进行存储记录,保证该行为一旦发生则不可修改,不可抵赖,并且可以追溯。该平台采用实名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预先审核,有助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华夏微电影微视频版权服务中心通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了清晰有效的产业发展之路,也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微电影微视频产业发展之路。”罗佳信心十足地表示。
监管机制尚在完善 遏制无序传播任重道远
由于微电影微视频的创作者、传播者众多,同时又没有利益捆绑,许多人只是以个性化表达、个人爱好,或在纯粹好玩的情形下推送视频,所以大多作品由于没有利益分享,没有版权需求,既不署名,也不落款。而一些机构或单位也只是为了博取眼球,获得点击量,来实现广告收益,就有意无意地制作或传播了大量格调不高、低俗不健康的视频。因为没有实名上传的规定制约,所以追溯和进行法律监控的难度非常大,监管部门曾经提出“谁上传谁负责”的政令,也因为“法不责众”或“存在普遍”“溯不到人”而难以落实,使劣质、低俗、有害视频出现无序蔓延之势。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微电影微视频版权大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司长罗建辉在谈到对微电影微视频的内容监管时提出,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移动终端的飞速发展和颠覆性革命,使微电影微视频的生产、编辑、传播方便而快捷。但由于其技术门槛低,人人都可以通过手机、相机、平板电脑,随时随地拍摄上传内容,而监管机制尚在完善之中,大部分网站又缺乏严格的审查环节,加之一些团队为了炒作噱头和点击率生产粗制滥造低俗的内容,导致海量微电影微视频作品无序传播,不健康内容泛滥成灾。因此加强对微电影微视频正能量的舆论引导和监管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对此,罗佳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早在2012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4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微电影及网络剧质量的提升。《通知》和《补充通知》的下发对微电影行业其实是有鼓励和引导作用的,她认为只有在规范化的监管下,才有利于行业得到有意义的长远发展。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