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例,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在列
4月17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其中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在列。省高院认为,该案判决平衡保护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
据了解,1958年,茅盾先生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此后,《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原件被张某持有。2013年11月13日,张某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
2014年1月3日至4日,经典拍卖公司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案外人岳某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但此后岳某并未向张某支付相应价款,因拍卖未成交,岳某和张某也未向经典拍卖公司支付佣金。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某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沈某宁、沈某燕、沈某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他们认为张某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将经典拍卖公司及张某告上法院。南京六合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又是美术作品。张某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过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六合法院一审判决:经典拍卖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经典拍卖公司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宁、沈某燕、沈某衡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沈某宁、沈某燕、沈某衡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某宁、沈某燕、沈某衡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南京六合法院一审判决中第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江苏高院认为,该案的判决,涉及著名文学家茅盾手稿拍卖过程中著作权保护的相关争议。明确了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该案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明确了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且在文字作品已经发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相关主张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顾元森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