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首例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未经许可复制MTV音乐电视作品,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并营利。日前,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台某KTV娱乐城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等涉案70首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并赔偿人民币65000元。
2013年4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带领两名公证员到烟台某KTV娱乐城“消费”,在KTV包先后点播了《豆浆油条》等二百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全程进行了摄像。不久协会将烟台某KTV娱乐城起诉到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告KTV娱乐城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协会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芝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KTV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音像节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70首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许可及获得使用费的权利,应当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日前,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KTV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70首作品。限被告烟台某KTV娱乐城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法院赔偿给原告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
据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子以前都在中院审判,近期才由中院下放到各个县市区法院,这也成为芝罘区法院首次宣判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
作者:苑菲菲 刘国军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