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受《伯尔尼公约》保护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应当受到怎样的保护呢?记者从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了解到,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保护其标准的版权不受侵犯,专门制定了“ISO/IEC版权和销售政策”文件,即POCOS协议,该协议受国际法《伯尔尼公约》保护。
POCOS协议于1993年1月1日生效。根据协议的规定,复印ISO标准、复制并销售ISO标准必须经过ISO中央秘书处批准同意,并向ISO秘书处上缴一定比率的净收入。1996年ISO理事会通过第42号决议《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将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由纸质文本扩大到电子版本和网络版本。
201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重新修订了版权保护政策,明确提出成员国在保护ISO标准版权方面的责任,鼓励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标准时参考和使用ISO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不需要支付版税,以推进国际标准的应用。而且如会员国家图书馆收藏等“内部使用”也是免费的。但是以商业为目的而进行销售、复制和翻译则要受到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限定。对于商业使用的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都作了详细规定,单独购买和集体使用,都有不同的折扣,还赋予了会员国可以从国内的销量中获得提成和优先在本国销售的权利。ISO要求各成员国严格遵守并执行其版权保护的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官方网站对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的版权部分表述为:“保留所有的权利。ISO网站上的材料和ISO出版物适用同样的版权条件,它的使用也同样适用ISO出版物用户接受的版权条件,即任何对材料的适用,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复制到其他的互联网站,需要从ISO得到书面授权许可,所有的ISO出版物均受版权保护。除非另外指定,否则未经出版者的书面授权许可,ISO出版物的任何部分不能以任何方式或者通过任何手段进行复制或利用,包括影印、缩微拍摄和扫描。”
2008年,我国成为ISO常任理事国。因此按照ISO章程的规定,我国作为其成员国,有义务在中国境内保护ISO名称、标识、标准及出版物。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