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店卖“熊二”形象背包涉侵权 赔偿万元
动画片《熊出没》中主角“熊二”形象十分流行。得到授权的深圳市盟世奇公司员工在大连温州城一家皮具店发现,业主赵某出售的一款毛绒玩具熊背包,其熊形象侵犯了“熊二”的知识产权。今年10月上旬,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侵犯构成,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2000元。
深圳华强数额动漫有限公司系列动画片《熊出没》主角造型“熊二”是李明、丁亮创作的,经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该公司是以职务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去年8月2日,华强公司授权深圳盟世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在毛绒公仔产品上专有使用包括《熊二》美术作品在内的《熊出没》作品及作品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权利。今年6月10日,盟世奇公司委托员工石某在大连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大连市温州城一皮具摊位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毛绒熊小背包。该公司将该皮具店业主赵某告至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原告说,被告赵某未经许可,大量销售使用“熊二”动画形象的毛绒公仔产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分割,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熊二》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毛绒公仔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庭审时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发表辩护意见。法庭对比了案涉小背包与原告《熊二》美术作品,两者除动作及表情有所变化外,在整体形象、配色、五官细节上都十分相似。法庭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销售该产品的获利情况,法庭根据具体情况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熊二》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毛绒公仔产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作者:静河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