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分享:要便利更需秩序
伴随着中青文和百度文库之间著作权官司的审理结束,有关文档分享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界定问题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第三十四期版权沙龙,专门就此话题展开研讨。
逐一审查文档版权成难题
目前文档总量已经过亿的百度文库,是用户和机构上传文档形成的文档类分享平台。百度版权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说,从百度文库上传的流程来看,每个注册了百度账号的用户都可以点击上传自己的文档,百度文库在上传页面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权文档。百度文库首页推荐的文档并不是一般注册用户而是机构合作及认证作者,百度文库仅会对认证作者和机构合作者的文档进行推荐,且保证推荐文档均为正版。
据介绍,百度文库为了防止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专门建立了“反盗版DNA识别系统”,通过这一技术,只要权利人将作品内容提交给百度,百度就可以识别相关的侵权文档,截至2014年9月,百度已经累计删除了330多万个涉嫌侵权的文档。这一系统的操作模式是百度先与400多个机构达成合作,并主动联系知名专家,将这些作者的版权作品输入“反盗版侵权库”中。用户上传的作品都会先与“反盗版侵权库”中的文章进行特征比对,从而剔除侵权的文档,阻止其上传。
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与中青文的版权纠纷外,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已经经历了不少案件。所有案件中,法院都认定百度文库“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律性质,在大部分案件中,法院的意见都是“分享平台可以享受‘避风港’原则”。例如在作家朱金泰诉百度、作家贾佳诉百度、作家韩瑷莲诉百度这3起案例中,法院都认定了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律性质,认为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最近的中青文与百度文库案件中,法院虽然认可了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性质,也认可了平台方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认为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定一个与阅读量挂钩的阀值,也就是说达到一定阅读量的文章,平台就有必要进行版权审查。正因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的防护机制,因此判决百度文库败诉。
那么阅读量的大小是否可以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履行事前审核义务的标准呢?究竟多大的阅读量才能作为事前审核的标准线?百度文库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同样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的代表,道客巴巴网副总经理闫志刚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据他介绍,目前道客巴巴基本的上传流程与百度类似,也是用户将自己原创或者收集到的资料,通过在道客巴巴网站注册账号的方式进行上传,在通过相关审核后发布在平台上。去年,因为一些网友将某些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内容上传到道客巴巴网站上,导致网站与相关出版社发生纠纷。这让闫志刚感到十分困惑:存储空间究竟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站经营者究竟有没有义务判断以及如何判断用户上传的文档是不是涉嫌侵权?
“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引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文档分享平台作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商业模式,需要合理的空间进行良性发展。而要解决平台方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进行改变往往费时费力,国际上也逐渐偏向于减少立法的频繁变动,而在实际的执行中寻求解决方法。因此,司法实践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法官使用自由裁量应该慎重,不应对平台方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权利人也应该积极维权,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上传后,应行使通知删除的权利,尽量减少诉讼战争的爆发。
张平进一步解释说,“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就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一样,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为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张平认为在分享平台中,这一原则适用于一些知名的作品,或者点击率高的热门作品,不能认为所有的作品都适用“红旗”原则。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认为,不同的文档分享平台的运营模式有相同也有不同,而平台方规避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未因为用户上传侵权文档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这应成为平台方设计运营模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同时,当平台上出现了侵权文档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纵使平台方没有过错也应积极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许超还强调,视频分享网站要想区分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相对容易,例如正在上映的热门影片,如果被某些个人用户进行了上传,可以较为容易地判断出其涉嫌侵权。但这一“应知”规则并不适用于文档,应对文档设立另外的判断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指出,判断平台方是否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很多不明确和模糊之处,除了需要从立法上进行适当的探讨,法院的判决也很重要。法院的判决应该既解决个案,也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具体到中青文与百度文库的案件,法院认为对于浏览量比较大的作品,平台方具有“应知”的义务,并应当采取事前审核措施,这一观点值得进一步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平台上的内容均为用户上传,是判断文档分享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条件。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两个方面,通知删除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平台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红旗”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平台方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平台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要求平台方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具体来讲,若要求平台方对浏览量或下载量达到一定数值的文档进行侵权判断,实际上是严格的审查义务的范围而非一般注意义务的范围。
王迁表示,对于文档而言,要判断它是否侵权比视频要困难得多。例如由电影公司专业拍摄的热门电影,几乎不可能由一个用户匿名注册账号之后免费上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本可以判断上传者涉嫌侵权。但与一般人无法拍摄的电影不同,文字作品每个人都可以写。在中青文与百度文库案件的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在有关文档的内容明显存在侵权可能的情况下,文档平台的经营者要与上传者积极联系,对上传作品是否原创,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进行核实。”这是比较典型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不能仅凭这个文档本身的信息来判断它侵权与否,而是要核实其他信息,特别是要与客户进行联系。那么究竟是否应该对文档平台经营者施加如此高的义务,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司法判决 将影响行业走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闫肃认为,技术的进步会让人们在不同时段对同一事物的认知产生变化。如果一个判决会影响到一个产品的存在,一种技术形态的存亡的话,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相对保守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也表示,当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理对某一种运营模式造成较大影响时,一定要特别慎重,在处理个案的同时要考虑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目前在网络视频分享方面,平台对上传作品的版权审查义务已经较为明确。但在文字作品领域,如何认定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段玉萍认为,要判定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构不构成侵权,视频的内容可以从作品的知名度来判断,而对于文字作品来说,从知名度来判断可能不太容易。不过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方法或许值得借鉴,那就是看涉嫌侵权的作品是不是正规出版社出版过的。
如果网民个人通过分享平台将一部正规出版物上传到空间,那么这个分享平台就应该知道这一行为有可能未经授权。为什么?因为从出版社角度来讲,不太可能授权一个普通网民,通过公开平台分享其出版的作品。出版社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之后,为编辑加工出版图书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让网民分享到免费平台,将会对其造成利益损失。
段玉萍强调说,版权讲究技术中立原则,但是现在传统的权利人对互联网的快速海量传播感到无奈和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弱势群体”,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传统的出版社相对弱势,确定“红旗”原则,或者说过错的标准时,法院对互联网平台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实际上,国家版权局在规范网络秩序方面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比如对网络视频采取主动监管,让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几大视频网站主动规范自身,因此目前网络视频领域正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那么文字作品网络分享平台也可以采取和出版社合作等多种模式,为自己降低版权法律风险。段玉萍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也应该具备强烈的版权意识,主动尊重版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一味考虑自身规避法律风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只有实现利益平衡、共谋发展,才能形成合力不断推动我国文化发展和创新。
新闻事件回顾
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10月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网讯科技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各项费用合计40万元。
2013年8月,中青文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文库等多个产品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青文诉百度文库案作出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各项费用合计40万元;裁定中青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青文拥有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足以证明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中青文诉讼。
一审判决后,原告中青文和被告百度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就中青文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确认中青文有权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次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之外,对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程度的上传作品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人工审查义务,否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可能因为存在应知的过错而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