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影视剧中如何使用他人作品
为了塑造人物性格、表现背景环境、渲染剧情等需要,在影视剧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他人的美术、音乐等各种形式的作品。那么,对于这些影视画面和配音中出现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呢?
美国:“泰坦尼克”因名画镜头侵权被诉
2012年,3D版《泰坦尼克号》导演卡梅隆被美国艺术家权利协会指控违反了版权法,因为影片中有个镜头出现了毕加索的名画《亚威农少女》。其实卡梅隆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这种麻烦了,早在1997年拍摄《泰坦尼克号》的时候,卡梅隆就想用毕加索的画作,当时遭到了拒绝,但他还是坚持用了《亚威农少女》的镜头,于是在电影上映之后,卡梅隆就受到了起诉,最终赔偿了版权使用费才平息了事端。15年后,面对同一问题,卡梅隆没有选择继续支付版权费用,而是将电影中毕加索的《亚威农少女》换成了德加的作品,这幅作品目前的版权属于公开性的,可以在影视作品中使用。
根据美国的艺术家版权保护法,艺术家的继承人在艺术家去世后的70年之内都拥有该艺术家的版权,毕加索是1973年去世的,这意味着,他的家人在2043年之前都拥有毕加索的版权。
那么,同样的问题如果发生在中国,结果会怎样呢?
中国:“一带而过”不算侵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将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在影视作品中,出于情节设置和拍摄需要,会出现大量他人作品,如图画、书法、雕塑、摄影、音乐等,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视为侵权,就会对影视创作带来极大威胁。基于这一考虑,有版权学者倡导“附带使用(incidengtal inclusion)”制度,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为拍摄影视作品而不可避免地会在影片中出现各种作品形象,只要这些出现是自然和服务于剧情需要的“一带而过”式使用,就不宜认定为构成侵权。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也已经认同了“附带使用”作为作品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并开始逐步归纳其在影视作品乃至在植入广告中的认定标准。
三标准认定何为“合理使用”
首先,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来判断。例如,为了剧情需要展现主人公的文化修养而在其卧室墙壁闪现名家字画,应当认定为合理的“附带使用”。
其次,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如果对他人作品使用时间很短,应当视为合理使用。2004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和北京图书大厦音乐著作权侵权案”是我国最早涉及“附带使用”的案例。福建电视台电视剧中心与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剧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和《一无所有》。法院判决被告对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构成侵权,理由是使用时间较长,对最后一首歌曲的使用则不成立侵权,因为时间极短。
最后,考察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这也被认为是植入他人作品是否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值得提出的是,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损害,还包括潜在的市场利益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必须是有边界的。那么,如何确定这种影响的边界呢?其关键,在于判断“替代作用”。所谓“替代作用”是指,因为使用他人作品,导致对他人作品形成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他人作品的市场销售量下降和利润减少,等等。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创造了新作品或新产品,就不是合理使用。
作者:孟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