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绕不开“授权”这道关
如今人们已经习惯通过电脑观看影视娱乐节目、用平板电脑浏览电子书、从网络下载歌曲……互联网早已渗透到你我生活的方方面面。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由网络传播引发的纠纷也越发频繁。2015年第一季度刚刚结束,全国部分法院已受理了一大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这些案件由于与当下热播的影视综艺节目相关,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综艺影视作品频遭侵权
《我是歌手》第三季已经落下帷幕,而由它引发的官司却尚未落幕。
“酷我音乐”因擅播《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被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告到了法院。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合法授权,取得了《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我是歌手》第一季自2013年1月18日起在湖南卫视播出,共13期,总播放量累计接近7亿次。第三季于2015年1月2日晚开始播出,首播收视率即超越前两季。而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酷我音乐”播放器上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视频内容,供用户在线观看。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其对该作品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我科技停止在线播放,并分别赔偿50万元。据悉,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除此之外,热门电影《狼图腾》也被卷进了版权纠纷。
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优酷网”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网上播放电影《狼图腾》,被电影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三起案件已经被受理。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狼图腾》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全部著作权。影片公映后,该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到大量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点开链接后均可以播放涉案影片。今年2月28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百度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24小时内删除侵权链接,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狼图腾”、“狼图腾 西瓜影音”、“狼图腾 下载”等关键词进行屏蔽,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同时,在新浪微博上也存在大量可以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3月2日该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微梦创科公司,影片公映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并列明了已存在的侵权链接。微梦创科公司虽然对其微博平台上律师函中列明的侵权链接进行了删除,但仍然存在其他侵权链接。此外,优酷网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也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非法传播该影视作品。
中影公司认为,在三被告的侵权持续期间内,《狼图腾》影片正处在全国院线公映热档,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票房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原告已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三被告或拒不删除侵权链接或未尽到注意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分别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百度搜索引擎中传播《狼图腾》的相关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新浪微博删除传播《狼图腾》的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优酷网删除上传的《狼图腾》影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
据悉,三起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文学作品岂可随便传播
温瑞安作为当代新武侠小说四大宗师之一,其作品深受武侠迷的喜爱,而且不少作品还被改编成电视剧搬上荧屏。小说《布衣神相》、《四大名捕》系列都是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然而,作品太受欢迎也给他带来了烦恼——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布衣神相》、《少年冷血》引发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某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温瑞安授权,取得了其创作的《布衣神相》、《少年冷血》等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2014年9月,该公司发现北京某技术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下设的“玩家社区”频道中设置的“电子书下载”板块,上传有“金庸封笔古龙逝,奇侠温晚出山时——温瑞安作品集导航(40部)”的网帖,其中包含小说《布衣神相》、《少年冷血》,并将该网帖设置为“精华”贴向用户推荐并提供下载。2014年11月9日,该公司向二被告发送了《侵权风险告知函》,要求二被告从网站上删除小说《布衣神相》、《少年冷血》,而二被告拒绝删除。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小说《布衣神相》、《少年冷血》供用户下载且经原告通知后仍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2.6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除了网站未经授权提供电子书之外,论坛上也常有图书连载,然而这些连载并不一定都经过了授权。前不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网络论坛因转载《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房某诉称,1997年他编著出版了《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2014年10月他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世界之窗论坛上刊登了名为《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的文章。于是他就登录这个网站,并下载了名称为“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的压缩文件,解压后他发现该文章内容与《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完全一致。他认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且未署名、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他的作品,供用户浏览、下载、传播,侵害了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云存储”并非法外之地
除了传统的权利人诉网站的案件,网站与网站之间也不消停,尤其是新技术的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4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与传统的提供视频分享服务及搜索引擎服务被诉侵权的情形不同,该案被控侵权对象直指百度云产品。2012年,百度公司推出了百度云产品,该项产品向用户提供网页版、HD版及手机客户端。使用百度云产品,用户可将自己的文件上传至网盘,并可跨终端对文件随时进行查看和分享,这项服务因此又被称之为“云存储”服务。
乐视网诉称,乐视对《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百度云产品,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并将分享内容进行“电影”、“电视剧”等频道分类。在此基础上,百度公司还为分享者设置了“达人推荐”栏目,使用户在该栏目中很容易找到相关电影,进行下载和在线播放。乐视网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利用百度云产品播放电影,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和播放电影,该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因为百度云服务是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的免费服务,百度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网络用户向百度云上传了涉案影视剧,也不知道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在自己的空间里加载的内容。并表示,目前包括百度和原告等在内的各大网站都在打击非法侵入网盘空间的不法行为。至于“达人推荐”这个栏目主要推荐的是人,并不是涉案的影视作品。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扩大监管范围势在必行
在林林总总的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中,视频类侵权案件是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为例,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自2009年以来,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据了解,此类案件的类型从最初的视频分享网站被诉侵权,发展到涉及视频搜索链接、存储、播放器网站以及与视频相关的服务商被诉侵权等。
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曹丽萍、周溪分析认为,自从2006年网络带宽技术、存储技术取得了实质性进步,此后数年中,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视频分享、云视频等网站被诉侵权案件成为主流视频案件。2011年左右兴起移动App客户端软件后不久,以App软件形式出现的视频案件层出不穷。“三网融合”的推进,使互联网电视类案件自2012年后逐步凸显规模。近来,涉及聚合平台、不同主体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提供视频的案件又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可以说每一次网络技术、经营模式的变革都会带来视频使用方式的改变,由此引发权利人的维权诉讼热潮。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上网用户对网络视频使用率达到70%。曹丽萍、周溪认为,由此带来的因网络视频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高发态势。不过随着视频行业正版化步伐的推进,版权交易频繁,围绕影视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日益突出,未来合同纠纷案件将会不断增加。
著作权纠纷的赔偿额一直是案件的焦点。由于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日益提高,侵权赔偿额作为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指标,必将逐步理性提升。充分调研当前的视频行业情况,结合以往赔偿额计算考虑因素的经验积累,研究制定出新的视频案件赔偿额标准,审慎提高赔偿数额十分必要。
视频网站侵权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已经重点监管了20家视频网站,一经发现有网站存在未经授权传播影视剧、授权期限届满未下线、授权链不完整等问题,就会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并要求其全面整改。如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国家版权局则将其从警示名单中删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据了解,今年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重点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还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除此之外,国家版权局还将通过充实影视作品授权信息库,更好地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