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和作者权益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报刊等发表作品,除了自己法人作品及其职工的职务作品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对作品只享有一次性的使用权。如果将它发上自己的网站,属于再次使用,严格说来,也还要征得作者许可并另行付酬;有的报刊以公告声明支付的稿酬已经包含了上网的报酬,至少在法律上还说得过去。其他网站又转载了报刊刊登的作品,APP再转发了网站上登载的作品,报刊和网站们如果仗义执言,说这种转载和转发是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为作者争取应得的报酬,那是不错的;但如果它们以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姿态亮相、向侵权人索赔,作品的真正主人即作者却被晾在一边,显然不妥。
发生这种情况,除了长期存在的误解外,也与我们实行了10多年的网站转载报刊(及其网站)内容的制度有关。按照有关规定,商业网站转载报刊内容必须与后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交纳一定费用,但是有关规定没有说明必须区分不同内容的版权归属,对于版权属于作者的作品,应该另行征得他们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有一部分应该作为作者稿酬转归他们所有。现实的情况是一些报刊每年从商业网站收取这些费用,视为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收入,而鲜有作者能从报刊获得的转载费用中分享一盅羹。
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望结束这种乱象。
《通知》明确指出:“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重申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示现在报刊及其网站不加区分地将自己拥有版权和并不拥有版权的作品一揽子许可网站转载并收取费用的做法并不恰当。若要补救,原载作品的报刊应该考虑对已被网站转载的拥有作品版权的作者补发转载稿酬,不在于数额多少,而在于彰显《著作权法》的权威和切实贯彻《著作权法》、维护作者权益的决心。
为此,报刊怎样才能取得许可网络媒体转载自己刊登的外来作者作品的合法性呢?《通知》提出了一条补救措施,就是报刊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按照《通知》,这适用于通过约稿或投稿获得的作品,也就是外来作者的作品。至今报刊刊登外来作者的作品是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的,这是因为报刊发表作品只是一次性使用,这种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简单,通过口头约定即可明确,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没有书面合同的许可发表就是默认限于一次性许可使用。在数字环境下报刊要对作品以不同方式多次使用,订立书面合同就成为必要,这是报刊约稿用稿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也适用于首次发表作品的网站,问题是如何实施。
对于与报刊保持较长时间供稿关系的专栏作者,订立这样的合同是一种可行的办法。《通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所罗列的权利种类、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等项目,都是可以协商的。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提高稿酬。现行稿酬都是按照一次性使用支付的,报刊再把作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获利,不分配一点给作者,恐怕说不过去。
对于偶然投稿、约稿的作者,这样做有点难。特别是报纸,由于作品的时效性,作者和报纸单位又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如何在有限时间内签订公平有效的合同,需要探索。也许有的报纸会考虑采取公告的办法,说明本报刊登的内容都会允许其他网站转载,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必须平等协商的原则,其有效性在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时可能会遭到质疑。再说《通知》也只限于就报刊与其职工的职务作品的版权权属进行约定后,可以以声明方式明确报刊对这一部分作品的权属,并未包括外来作者的作品。
至于对第二轮以后的转载,这种许可合同更是鞭长莫及。合同只能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者可以许可原发报刊许可他人转载自己的作品,不可能再许可被原发报刊许可的转载者再许可别人转载自己的作品以及继续的层层转载。获得原发报刊许可转载的网络媒体如果要把自己转载的作品再次给其他媒体转载,还是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并付酬。现在有的网站指责转发它的内容的APP是享用免费的午餐,那么你这网站从APP收费来抵充向原发报刊支付的费用岂不成为你享用了免费的午餐吗?《通知》对此并未涉及,有待明确。
当然,在《著作权法》没修订之前,都应在现行《著作权法》法律框架下,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作者:魏永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