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电影:手握版权就能成功?
“IP电影”是由电影圈中人提出来的概念,在今年举行的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分论坛中,“IP电影”一度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IP电影”的含义是:在一首歌(比如高晓松《同桌的你》、何炅《栀子花开》),一部小说(比如辛夷坞《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一本漫画或者一个经典人物形象(比如孙悟空、狄仁杰)等基础上,创作出与歌曲、人物形象相契合的电影剧本或者将漫画、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据此拍摄而成的电影。“IP电影”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自然而然地将歌曲、小说、漫画或人物形象的粉丝吸引到电影票房之中。
众所周知,IP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IP电影”按本意应理解为“知识产权电影”,显然,这一称谓和电影人所试图赋予的含义难以对应。况且,电影本身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是一种IP。因此,“IP电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然,这并不妨碍圈中继续默认并使用。
从《著作权法》层面上,笔者将所谓的“IP电影”分成三大类逐一进行分析。
免费IP《西游记》受青睐
第一类
以公有领域作品、人物形象为基础的创作。
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他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了在先创作,那么,他人据此形成的新作品便进入了私有领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他人的新作品。
作为处于公有领域的免费“超级IP”,“西游记”、“孙悟空”受到众多影视公司及投资人的青睐自然在情理之中。有网友统计,国内当前正在筹拍的西游题材电影竟有数十部之多。
以《大圣归来》为例,影片开头交代了孙悟空因大闹天宫被压到五行山下的故事背景,这与原著《西游记》保持一致,而此后的故事情节,则不同于原著:唐僧变身萌娃江流儿,孙悟空被江流儿误打误撞从五行山下救出但是却失去了法力,孙悟空与江流儿一起解救被妖怪掳走的孩童等。《大圣归来》电影剧本是以《西游记》及孙悟空的形象为基础进行的创作,具有高度的创造性,由于《西游记》属于公有领域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大圣归来》便具有完整的、独立的版权。
提到孙悟空,不得不提及2013年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的侵害肖像权一案。87版经典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以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几乎相同的孙悟空形象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孙悟空的形象属于公有领域,非六小龄童一人独占。
不过,如果由电视剧《西游记》的版权所有人,针对相同事实提起版权侵权之诉,则诉讼结果有可能会反转。这也为众多影视或者动画制作人提了个醒: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公有领域作品,但是,如果他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了在先创作,那么,他人据此形成的新作品便进入了私有领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他人的新作品。《大圣归来》的创作团队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并没有将六小龄童版孙悟空形象Q版化或者借鉴其他西游动画的形象,而是完全颠覆了所有在先作品塑造的大圣形象。
知名歌曲再创作引共鸣
第二类
以私有领域作品、人物名称为题材或元素的创作。
将他人作品的人物名称直接“拿来”的做法,可以肯定与版权侵权无关,但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见仁见智。
歌曲《同桌的你》是高晓松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校园民谣,它本身并没有刻画什么人物或者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只是隐约描绘了一幅幅熟悉的青春校园场景。比如,写日记的长发女孩、男孩向女孩借橡皮、女孩长发盘起出嫁他人、男孩女孩未能走到一起等。
假设其他导演也拍摄了一部青春校园电影取名《同桌的你》,而且在影片中也使用了上述场景,那么,到底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
“同桌的你”作为短标题,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且由于只有寥寥四字,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难以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场景原则”,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在表达青春校园主题时,男孩女孩坐同桌、互相暗恋却最终没走到一起等,就属于该类题材的“标准场景”。因此,无论是这些场景还是歌曲名称都无法被高晓松所“独占”。
当然,其他导演拍摄的《同桌的你》不得擅自使用同名歌曲,否则将侵害高晓松音乐作品的版权。当高晓松的《同桌的你》与其他导演的《同桌的你》两部电影狭路相逢之时,尽管在艺术审美上或者在原创性故事上,后者也许不逊于甚至可能超越前者,但是,由于前者可以让“80后”观众重温那首经典的校园民谣,因此,更容易赢得观众的亲近与共鸣,从而很自然地认为:高晓松的电影才是“正宗”。对于这一类“IP电影”,IP只不过是一个题材,甚至是噱头。
再比如,江南的《此间的少年》。该小说描述的是与武侠世界完全不同的大学校园生活,但其中的人物名字郭靖、黄蓉、杨康等都出自金庸武侠小说。这种将他人作品的人物名称直接“拿来”的做法,首先可以肯定与版权侵权无关,但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是借金庸作品的知名度而提升自身作品的知名度,属于“搭便车”行为,理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并不会使读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读者不会以为该小说系金庸创作或者经金庸授权,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借用很多而不是个别金庸小说人物名称,且相同名称的人物具有类似的性格特征,很难说不会使读者产生联想,尽管这并不会对金庸作品产生市场替代效果,但是却足以借此提升自身作品的影响力,如果对该行为不加以规制,势必将鼓励更多人采取相同的做法进行创作。
小说改编影视呼唤精品
第三类
以私有领域作品为基础而进行的改编。
以《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为例。辛夷坞的同名小说早先已具有一定粉丝数量,属于热门畅销作品。此后,赵薇将该同名小说拍摄成电影。这类情况是最常见的“IP电影”,需要从原著版权人处购买版权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不过,从小说(或漫画)到影视作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一个好的故事只是一个开始,除此以外,还有演员选择、人物形象塑造、服装、场景、脚本、镜头运用等多个因素,正是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才将小说以影视形态完美呈现。从小说到电影的这段距离,正是体现电影创造性的地方,也是电影成败的关键。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存在这段距离,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热门“IP”都适合改编成电影。比如,有些小说描绘的世界光怪陆离,气势恢宏,而电影公司即使购得原作版权,也没办法以其技术和财力达到想要的效果,即使拍成电影也只会反响平平,浪费了好故事,惹怒了原作粉丝。
在“IP电影”大热的今天,不少影视豪门动辄砸万金,任性购买和囤积IP。实际上,不少甚至是绝大多数的网络IP都缺乏创造性,语言文字粗糙,艺术审美低级,整部作品可谓粗制滥造。根据这类IP拍出来的电影,到头来真的就成了“挨批电影”。观众们愿意买账的是那些原创性高的作品,而不是所谓的“IP电影”,炒冷饭的、同质化的,或者直接抄袭他人作品的,一方面为圈中所不耻,另一方面也必将被市场无情淘汰。
不是每一款孙悟空都会赢得观众,只有优质的原创才是对经典最好的致敬。
作者:董文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