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南山南》为何被作者叫停
“你在南方的艳阳里,大雪纷飞;我在北方的寒夜里,四季如春……”
这个夏天,一首在民谣界盛传的小众歌曲《南山南》,因为一档大型综艺选秀节目火遍了全国大街小巷。歌手张磊唱出了这首民谣歌曲背后的所有情感和故事,感人至深。他本人也被导师那英赞称“扛起了民谣的大旗”,并最终在《中国好声音》舞台上夺魁。
之后,张磊又多次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南山南》,最终引起了《南山南》原词曲作者马頔的不满。10月19日,马頔连发3条维权微博,甚至讽刺张磊“扛起了中国侵权大旗”。马頔在长微博《咱们来聊聊呗》中这样写道:
“节目收官后,以我知情为准,至少两次或以上,在不同场合以《南山南》为主要卖点进行商演及宣传,没打任何招呼,没有任何授权协议。”
可见,马頔是想要阻止张磊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翻唱其歌曲。这本来只是一场普普通通的版权维权事件,奈何我国版权保护知识和意识普及不够,最终变成双方粉丝在各自微博下争吵的导火索。
事实上,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2011年,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春天里》这首歌,被汪峰指控侵权的事件,许多人仍记忆犹新。2012年,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翻唱《我的歌声里》,也被曲婉婷和环球音乐控告侵权。
本文就以《南山南》翻唱版权纠纷为例,谈一谈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方面的规定。
马頔对《南山南》是否拥有著作权?
张磊在《中国好声音》演唱《南山南》时,不仅将这首歌的原唱标注为马頔,其词、曲作者也被标明是马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马頔是《南山南》的作者,这一点毫无疑义,其享有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当然,这里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歌手签约的音乐公司可能会从原词曲作者手中购买著作权,原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但是,《南山南》歌曲并不存在此例外情形。从摩登天空10月21日所发微博内容来看,马頔所在的签约公司摩登天空仅享有对《南山南》的独家管理权,著作权人仍为马頔。
翻唱是一种什么行为?
首先,我们要弄清翻唱行为的种类。
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演唱原创作人公开发表的歌曲作品,既包括不作更改的模仿性翻唱,也包括对词曲作品的旋律、歌曲风格、歌词等作出改变的演绎性翻唱。
模仿性翻唱就是基本忠实于首唱歌曲的原貌,除了歌手本身的音质不同以外,歌曲本身在歌词、旋律、伴奏以及音乐的整体风格等方面都不做修饰或改变。演绎性翻唱是指对原作品作出重大修改后的演唱方式,例如歌手可以将他人的原创歌曲通过加腔、截取拼接等手法对旋律进行较大的翻新,或者是从编曲配器和演唱风格上作出大胆改变,从而使歌曲与人们熟悉的旋律若即若离,风格大相径庭。
翻唱行为的侵权类型
不管是模仿性翻唱还是做了改变的演绎性翻唱,均属于对原有词曲作品的利用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之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对于词曲作品而言,现场演唱是一种典型的表演行为,应当受到表演权的规制。以本次事件为例,张磊在商业活动中演唱《南山南》这首歌,实际上就是行使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演唱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词曲作品的表演权。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抛去此次事件不谈,如果张磊对《南山南》的词曲、旋律等作了富有创造性的改动,形成了一部有别于原词曲作品的新作品,并在商演活动中演唱改编后的音乐作品,那么其将会涉及侵犯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即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演绎性翻唱可能涉及侵犯原词曲作者的改编权。因此,针对音乐作品而言,如果有人想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必须征得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得将其用于营利活动。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翻唱行为还可能涉及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2013年的音乐电视节目《我是歌手》中,选手羽泉组合翻唱《烛光里的妈妈》时,对其进行了8处简单修改,结果收到词曲作者的维权声明,称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之所以此处未以侵犯改编权进行维权,原因在于改编行为应当具备独创性,改编之后形成的应为新的作品。而修改只要求对作品进行改动,不要求具备独创性和产生新作品。
日常生活中能翻唱吗?
演唱歌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演,会触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会触及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那么,如此说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演唱《南山南》是否也会侵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除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外,也会慎重考量社会公众利益,即对作品的正当使用需求。为此,《著作权法》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此来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允许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翻唱联系最为紧密的当数第一款和第九款,分别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我们并未从演唱中获得报酬,也未向听众收取费用,翻唱前是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也无需支付任何作品使用费,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翻唱。这也就是为什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仅向商业演出行为主张权利,却从不要求民众付费的主要原因。如果在歌唱过程中对音乐作品进行了改编,例如音乐爱好者在原曲的基础上改变词的内容,将曲调改变或将诸多歌曲进行串烧等行为,也完全可以以“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由,对侵权控诉予以抗辩。
作者:方明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