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加快解决教科书编写付酬问题
关于教科书出版单位侵权的现象,一直都被业界诟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整顿治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提案》。
张抗抗在提案中指出,《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除一两家出版社外,全国有教科书出版资质的近百家出版单位都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根本不执行该《办法》,不主动依法向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录和样书,更不支付稿酬。
她还提出,一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随意修改入选作品、不署名、乱署名、张冠李戴、擅自修改作品内容等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一行为涉及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对此,她认为,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出版文化市场的秩序,对于整个文化创造与传播事业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故张抗抗提出建议,加强对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管。
不按规定付酬现象大量存在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就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是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而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按照这种制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了事先取得作者授权的大量人力和财力成本,方便了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各类学校的学生可以非常便捷地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取优秀的精神食粮。
2013年12月1日,为了将《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落到实处,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办法》,公布了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的付酬标准。按照《办法》,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张抗抗表示,据她了解,很少有作者能得到法律规定的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稿酬。绝大多数出版社仍以支付稿酬会增加经济负担、这项工作未得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代表著作权人转付稿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太少等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稿费,有的出版社甚至拒绝支付稿酬没有任何借口,使得有关法律规定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作者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成了一项“光秃秃”的荣誉。
权利人维权难成不争事实
在张抗抗看来,如果从作者的角度看,凭作者个人一己之力,也无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选用的情况,个人维权,也得不偿失。许多作者也不知道由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稿酬的法律规定。即使知道作品被选用后,往往也不知道如何索要稿费和样书。
按照目前公布的《办法》,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向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不向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样书,除了诉讼外,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对出版单位没有任何约束和制裁措施。按照法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代表自己的会员向出版社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对于广大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者来说,自己去与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谈判讨要稿酬和样书甚至诉讼是非常不现实的,也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但大量、单纯的诉讼将恶化作者群体与出版社的关系,还可能增加法院的诉累,如果为了讨要教科书选文稿费而选择上访告状,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并不是解决教科书法定许可问题的最佳选择。
为了积极履行教科书稿酬转付的法定职能,文著协正在筹建“教科书选文公示认领平台”,主动帮助作者查找作品入选教科书情况,但种种原因导致平台建设缓慢。
虽然法律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出版单位没有严格予以执行落实,相应的选文公示机制、付酬救济机制和拒不付酬的法律惩罚机制还不完善,广大作者的知情权和获酬权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和维护,这是对广大作者合法权利的无情剥夺,同时也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
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张抗抗表示,在有关法律制度基本完备的前提下,教科书出版单位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其结果不仅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是对全社会创新能力的削弱。教科书的用途在于教书育人,而教书育人首在教育人的品行观念,如果在教书育人的源头即纵容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存在,势必会影响下一代人法制观念的建立,久而久之会影响到全社会创新意识、法制意识的培养。
她建议,加强对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管。具体包括建议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进行监控,利用春秋开学季节,对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和教科书选用作品付酬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敦促出版社对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就不付酬和其他侵害著作权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交稿酬。二是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和教科书选用作品付酬情况纳入出版社年检的内容,以加强对出版社的行政监管力度,规范教科书出版行为和出版市场秩序。对于没有依法履行付酬义务的出版单位给予警告、暂缓年检、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建议推动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加快与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和配合,转付稿酬。建议教育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动教科书出版单位与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开展合作,每年春秋开学前,向集体管理组织主动提交样书和教科书使用作品情况,由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教科书使用作品公示备案平台”,并及时支付使用作品的稿酬,认真履行出版单位的法定付酬义务,保障广大作者的知情权和获酬权。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