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热议网络直播中的版权问题
“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状况”“网络直播领域版权纠纷现状与典型类型”“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认定问题研究”“游戏直播玩家操作行为法律属性研究”……
在刚刚结束的江苏省第三届大学生版权论坛上,来自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以及三江学院的大学生们,以“网络直播中的版权问题”为主题展开研究,分析了网络直播的产业发展形势、网络直播版权创造与纠纷状况以及游戏直播、音乐直播等具体领域的版权问题。
大家以新鲜的视角和思维,热烈讨论解决新生事物的版权问题。正如参加此次论坛的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所说,从对社会经济贡献较低,到贡献比例显著上升,版权的蓬勃发展是巨大的社会进步。在这个伟大的进程中,一切都有赖于人这个根本的因素。“制作创作依靠人,版权制度管理也依靠人。大学生作为日后版权行业的中坚力量,为版权的发展注入了一泉活水。”
顺应形势发展,完善法律规范
当下,一部智能手机、一台电脑即可轻松实现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发展势头强劲,带动文化多元化发展,同时呈现出产业化发展态势。
在网络直播火热的当下,作为网络直播产业发展关键性因素的版权问题也存在许多法律界定不清晰的地方,新型网络直播产业遇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版权纠纷频频发生也对立足于传统版权行业的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马乐乐以“网络直播领域版权纠纷现状与典型类型”为题,剖析了当下网络直播领域中针对影视作品直播、音乐作品直播和游戏直播容易引发的版权纠纷。
“直播领域的版权纠纷类型多样,涉及权利种类多、涉及主体众多、整体纠纷呈现案件复杂的特征,涉及的版权纠纷争议较多,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对司法实践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版权纠纷现状,马乐乐如是总结道:“纠纷多、案件复杂、审判难。”
对于网络直播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马乐乐讲述了自己的思考:“我们要顺应网络的日新月异,尽早建立一套完整的适用网络环境的法律制度,对网络直播领域进行典型侵权分析,针对每一种问题在原有的法律条文内拓展现有含义,进行深入研究,找到规范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规制。”
网络游戏直播,明确权利归属
当下,由网络游戏直播所引发的版权纠纷,也成为本次论坛大家所讨论并关注的焦点。该领域纠纷聚焦于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作品问题;作为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的主要角色,游戏玩家操作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对于这些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学生们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认定问题研究”,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刘甫,分别从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作品类型及作品保护三方面展开。在他看来,“明确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和“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认定至关重要。
其中,针对“明确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张刘甫认为,因为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未做明确规定,所以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或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较难判定。而对于“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的问题,由于直播方不是游戏版权方,换言之,其并不是著作权人,也因此常遭遇诉讼主体不适的尴尬。“我们在法律上应积极地对网络直播这一新型作品予以认定,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免妨碍技术的创新、朝阳产业的发展。在法律暂时难以修改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将其纳入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否认新型作品,拒绝提供法律保护。”张刘甫进一步补充道。
对于“游戏直播玩家操作行为法律属性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吴磊,创新性地将游戏直播的玩家操作行为与杂技作品作对比。在吴磊看来,“游戏直播玩家的操作行为与杂技艺术品的表演在外观上有着诸多相似之处。鉴于此,可以参照杂技艺术品对玩家操作行为予以保护,赋予直播玩家表演者的法律地位。”
作为本次主题论坛的点评嘉宾,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以“新、准、活”3个字来概括参与论坛演讲的各位学生演讲话题及内容。“新”,是指大家所选的话题很新——网络直播的版权问题,“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会给我们的版权研究带来新的挑战,大学生作为版权研究的新兴主体,也是新兴研究力量”;“准”,则是指大家找的问题比较准,观点也准;“活”,则是指形式灵活,既有综述,也有分述,研究素材充分,反映当下大学生思维的活跃。
“版权产业的发展既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更要有热情专注的人才队伍。今天我们在此开展大学生版权论坛,就是为了号召青年朋友们积极参与到版权兴业的大潮中,做一个版权创作、保护和运营的潮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造梦和圆梦。”对于有志于从事版权工作的大学生们,江苏省版权局副局长于国民充满期待。
作者: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