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侵权赔偿额怎么定 法院参照音集协标准
歌厅侵权使用歌曲,该按曲目算还是按房间算赔偿数额更合适?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山西万利卡迪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卡迪亚)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参照了音集协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每天每包房5元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总计5万余元。
万利卡迪亚在山西省运城市经营的卡拉OK歌厅,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会员的合法权益,音集协对万利卡迪亚提起了法律诉讼,万利卡迪亚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利卡迪亚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参照音集协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山西省运城市整体经济水平,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万利卡迪亚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经营模式等因素,酌定为按每天每包房5元计算,30间包房的赔偿金额为54750元。
今年4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各中级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参照音集协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确定侵权赔偿额,统一判赔标准,确定此类案件侵权赔偿额为5—6元/天/包房,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且拒绝协商的场所,赔偿标准可达12元/天/包房。
此案的判决,对确定卡拉OK领域的侵权赔偿标准,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判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