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他人漫画作品牟利,两人获刑三年
“被告人倪某和周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裁剪、扫描、编辑、盗链等方式,将他人享有版权的漫画作品上传至网站,而后通过网民浏览的方式获取广告推广费用,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近期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对责任主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记者日前从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擅自上传漫画靠广告投放捞钱
2013年11月,江苏省金坛市人倪某与同乡周某等合作成立千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迅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制作网站、优化网站、进行网站广告推广等。按照协议,1984年出生的周某实际出资100万元,年底按公司利润80%分红;年长5岁的倪某任公司监事,负责业务工作,年底按公司利润10%分红。
然而,千迅公司成立后,倪某却按照周某的安排,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偷星九月天》《暗夜协奏曲》《斗破苍穹》等24部漫画作品,以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火影忍者》《尸兄》等78部漫画作品,上传至基德漫画网站和073漫画网站。而后,他们再以千迅公司的名义与百度、搜狗、新网迈等33家公司签订相关广告推广协议,将广告投放在基德漫画网站和073漫画网站,通过网民浏览以上两个漫画网站的漫画作品提升广告的点击量,从而获取广告推广费用。
据千迅公司员工陈某回忆,2001年,他在深圳认识了周某等人。2014年4月,应周某要求,陈某帮忙向www.073.com和www.jide123.com两个网站上传漫画。具体流程为,在未取得漫画版权所有者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陈某与网名为“小胖”“悠悠”“紫绿”等人,将市场上购买的《知音漫客》《漫漫世界》《飒漫画》等漫画作品进行扫描,再打上073等网站的水印,用“漫画控”软件上传至网站后台,或者通过“漫画控”软件在网上下载最新漫画,再将其上传至网站后台。
与陈某一样,王某也从事网站漫画上传工作。他说,起初自己并不知道公司如何盈利,直到后来听到窦某要倪某为他转账,金额都是几百万元不等。他向倪某询问,才知道公司主要通过漫画网站上发布的广告点击率获利,这些广告主要是一些游戏广告、小窗口广告。
非法获利5600余万元 给著作权人造成极大损失
2013年5月,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拥有版权的《知音漫客》《偷星九月天》《斗破苍穹》等几十部漫画作品被073漫画网、jide123、洒洒漫画等网站侵权。“他们采取扫描等手段将漫画作品上传到这些网站供网友免费阅读,这些网站跟我们集团出版的漫画杂志的发行时间、内容一致,给集团造成了极大损失。”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郝某说。
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暴走邻家》《暗夜协奏曲》《斗破苍穹》等4部漫画作品的94.17%与基德漫画网站中对应漫画作品的99.99%相同。据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鉴定,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暗夜协奏曲》《斗破苍穹》《偷星九月天》等24部漫画作品的90.09%与073漫画网站中对应漫画作品的97.43%相同。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偷星九月天》《暗夜协奏曲》《斗破苍穹》《暴走邻家》等4部漫画作品在基德漫画网站中的人气数为43487379;同年11月,《偷星九月天》《暗夜协奏曲》《斗破苍穹》《暴走邻家》等24部漫画作品在073漫画网站中的点击量为1415106次;截至2015年4月,《火影忍者》《尸兄》等78部漫画作品在073漫画网站中的点击量为1321次。其间,千迅公司获取广告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56122056.49元。
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案发后,倪某主动到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投案,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退民事赔偿款50万元。周某向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退缴违法所得560万元,向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退赃40万元,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退民事赔偿款150万元。周某和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在获得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周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基德漫画网站和073漫画网站为传播平台,以链接并提取内容、租用服务器等方式,复制他人漫画作品,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退赃,确有悔改行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影响,可适当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倪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对责任主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