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八种情形直接认定“不合格”
11月22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等8种情形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审核)、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线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年检结果
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照《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合格:70分≤年检得分≤100分;
(二)基本合格:60分≤年检得分<70分;
(三)不合格:年检得分<60分。
结果认定
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四)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八)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或拒不接受年检的。
结果运用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培训机构,常态化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和指导。
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培训机构应当向年检牵头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年检牵头部门商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未完成整改的,下年度年检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暂停开展培训;未完成整改的,下年度年检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吊销其办学许资质并公告,同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培训机构实施停止活动、吊销其办学许资质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22日—29日。
反馈方式
1. 传真:0871-67364301;
2. 信函邮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李红建,0871-67327342;邮编:650223),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